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不限户籍、不限收入线。非沪籍居民无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一)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
(二)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在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上的范围再扩大产品,主要突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包含公租房、单位租赁房、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