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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系统维修应急中心建设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量:625

上海市房屋管理系统维修应急中心建设导则(试行)

 

目  录

一、编制说明

二、适用范围

三、机构与人员  3.1机构设置 3.2机构职责 3.3人员配备

四、基本服务内容

五、硬件配置

5.1日常应急维修设备

5.2 防汛救灾设备 

5.3维修材料配备 

5.4应急维修车辆

六、业务用房

6.1办公场所

6.2硬件配置

6.3物料仓库

七、服务规范

7.1 值班和受理规范 

7.2维修人员规范

7.3报修响应和处置规范

 

前  言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住宅小区建设 “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相关要求,加强房 屋维修应急中心建设,明确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建设标准和工作规 范,加大专业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投入力度,特编制《上海市房屋管理系统维修应急中心建设导则(试行)》。

 

一、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各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建设,提高房屋维修应急托底保障能力和维修服务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编制,并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条款的解释。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1、编制说明;2、适用范围;3、机构 与人员;4、基本服务内容;5、硬件配置;6、业务用房;7、服务规范。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各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区房屋维修应急分中心和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机构与人员

3.1机构设置

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下设区房屋维修 应急分中心和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区房屋维修应急分中心参照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建设要求执行。

3.2机构职责

3.2.1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职责

3.2.1.1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内居民房屋以及由物业服务企 业维修养护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托底保障及紧急维修的见证;

3.2.1.2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防台防汛应急值守、沟通、联系、处置等工作,协助其他专业力量做好小区抗灾、救灾工作;

3.2.1.3负责对下设的房屋维修应急分中心、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

3.2.1.4受市、区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对部分特定家庭(离休干部、劳模等)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服务;  

3.2.1.5其他有能力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特约维修及应急服务;

3.2.1.6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3.2.2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职责

3.2.2.1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内居民房屋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托底保障及紧急维修的见证;

3.2.2.2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防台防汛应急值守、沟通、联系、处置等工作,协助其他专业力量做好小区抗灾、救灾工作;

3.2.2.3受街道(乡镇)委托,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 业(管理单位)开展房屋维修和防汛防台的应急演练、培训,组建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志愿服务队伍;

3.2.2.4受街道(乡镇)或小区业主大会委托为无人管理小区提供临时过渡性房屋维修服务;

3.2.2.5受辖区内应急服务力量不足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实施房屋应急维修服务;

3.2.2.6街道(乡镇)委托的房屋维修领域为老、助老服务项目;

3.2.2.7其他有能力承担的房屋、设施设备特约维修及应急服务;

3.2.2.8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3.3人员配备

3.3.1人员数量

3.3.1.1班子人员

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一般宜配备若干政治素质、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正、副主任。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一般宜至少配备若干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站长。

3.3.1.2专业人员

常备日常应急维修人员和队伍,宜与辖区内住房户数、建筑 面积规模相匹配,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水电工在册人数建议不少于12人,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水电工在册人数建议不少于8人。人员平均年龄50岁以下。

3.3.1.3社会力量

在常备日常应急维修队伍之外,宜结合本区域实际,签约建立一支大型或大范围应急抢险维修的专业队伍,或者组织行业内专业人员组成行业抢险应急突击队?

3.3.2人员要求

3.3.2.1 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和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负责人宜具备较丰富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经验,定期参加抗灾救灾和应急处置业务培训。

3.3.2.2 常备日常应急维修队伍技术负责人应专业素质过硬,技能和经验丰富,宜具有5年以上水电维修实际操作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3.2.3常备日常应急维修队伍和签约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成员,应根据所从事岗位类型获得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3.3.2.4 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中,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水电工占比宜不低于60%,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宜不低 于30%。根据区域维修需求,配备泥工、木工、沟路工、高空作业、住宅电气维修(特种设备维修)、特种车辆驾驶等工种人员。

3.4业务保障

3.4.1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应根据人员工种和岗位特点,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全员业务、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3.4.2街道(乡镇)房屋维修应急服务站不少于一次的全员业务、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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